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可否取

2011年03月03日16:4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可否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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