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011年03月04日08:0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8月22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指出:

你院【1997】沪高经他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券公司营业部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批准设立,专营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机构。其领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行为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5)项之规定,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法帮网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债券知识知识排行榜
债券知识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