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职工对以成本价购买的单位公房享有完全产权,在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有权上市出售,单位对该房产无权限制。如果冯先生和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在其离开单位时,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者单位可以按照原购房款收回房屋的,那么单位就有权收回住房。
在该案中,这套房产是冯先生夫妻的共同财产,冯先生已经离婚了,房产属于孙女士和孩子所有。如果冯先生和孙女士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他在离职时就无权擅自将该房产交给单位,只能对违反和单位的约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该房仍然属于冯先生和孙女士共有,如果单位按照约定以原购房款收回房屋的,根据离婚财产分配协议,孙女士有权取得该购房款,冯先生未将房款交还给孙女士,孙女士可以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