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的

2011年03月04日08:0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信托投资公司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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