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股东可依什么程序宣告该股票失效?

2011年03月04日08:40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股东可依什么程序宣告该股票失效?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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