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怎样规定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2011年03月04日08:44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怎样规定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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