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