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

2011年03月04日08:5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如何办理?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一)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二)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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