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2011年03月04日11:4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哪些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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