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保护条例》对软件权利的使用许可有何规定?

2011年03月04日11:5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计算机保护条例》对软件权利的使用许可有何规定?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权。
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许可他人行使使用权时,可以按协议收取费用。
  软件权利的使用许可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内行使使用权。
  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的软件权利应当视为非独占的。
 上述许可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由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转让给他人。
 软件权利的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
 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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