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

2011年03月04日12:04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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