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属于合同一种,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对于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对于约定明显不公平的竞业禁止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不合理的竞业禁止约定。所谓"明显不公平",包括竞业禁止合同中没有提及补偿问题补偿金数额明显偏低,雇主限制雇员从事的业务、区域的范围过宽,竞业禁止期限过长等。有关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用的约定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竞业禁止协议属于合同一种,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对于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对于约定明显不公平的竞业禁止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不合理的竞业禁止约定。所谓"明显不公平",包括竞业禁止合同中没有提及补偿问题补偿金数额明显偏低,雇主限制雇员从事的业务、区域的范围过宽,竞业禁止期限过长等。有关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用的约定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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