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2011年03月04日12:0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公布、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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