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意见尊敬审判长、书记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夏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庭审前认真、细致的阅卷,并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针对本案几个焦点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以供法庭参考:一、合理疑点一,被害人误认为被告人多收钱款的行为极其可能是导致本案发生的起因,被害人自身对伤害事件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陈述,其交给被告人的是十五元钱,钱是卷起来的。同时,有其妻子的证言用以支持被害人的说法。而被告人却供述道,被害人交给他的是十元钱。除此以外,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说法。辩护人认为,从常理上来说,被害人陈述显然违背常理,并不可信,理由有二:一是被害人所陈述的付款方式与付款惯例明显不符,通常来讲,人们在付款前应会仔细清点自己交付的钱款面值与张数,不可能不清点而直接将卷起来的一团钞票直接交付收款人,特别是对于被害人一类收入不高的人群,其应会更加小心更加仔细的清点钱款,而不可能不清点;二是十元面值与五元面值,颜色一紫一绿,色彩差异明显不易混淆,被害人在付款时不可能没发现。至于被害人妻子的证人证言,因其与受害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与被害人陈述无异。而就被告人供述而言,其不仅能合理说明双方付款找零过程,而且能合理解释所找五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