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9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当合同纠纷案。2005年11月25日,被告袁某向原告常熟市某典当公司短期借款14万余元,以被告夫妇所有的商品房一套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合同期满后,因袁某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袁妻辩称,对袁某向原告借款及以房产抵押一事不知情,两人已于2006年3月14日离婚,原告应向袁某催讨借款。
法院查明,被告袁某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以一名女雇工替代妻子以共有人的名义签字。法院认为,抵押房产系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设定的抵押权无效。本案袁某的典当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经营及还款,因袁妻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典当借款系专属袁某个人债务,故虽两被告已离婚,其仍应对袁某欠原告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袁某夫妇共同归还原告借款并偿付逾期费用。(孔维寅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