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产品的用途的发明创造,以及非经人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等。例如,一种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应该注意的是:(1)虽然申请的主题是一种产品,但其独立的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是一种方法或实质上是一种方法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例如,一种木质牙签,其特征是在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是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2)如果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描述了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但在特征部分仅描述立法特征的,审查员应判断该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部分是否有形状、构造特征、构造特征,有形状、构造特征的,应通知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将该形状、构造特征写入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没有形状、构造特征的,该实用新型属于用不同工艺方法制造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2、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应当注意的是:(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要求保护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也不能要求保护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2)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3)允许产品的某个技术特征无确定的形状,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4)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例如,一种钢带包装壳,由内钢圈、外钢圈、捆带、外护板以及防水复合纸等构成,它只用于钢带的运输和保藏,具有一定的临时性,但各部分只要按技术方案所提示的相互关系将钢带包装起来后则形成了确定的空间形状,这样的空间形状不具有任意性,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5)仅仅改变了成分的原材料,如板材、棒材等,其形状只不过是为了二次加工的需要,不能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但通过具有一定的形状能够取得不同于以往产品的特殊作用或效果时,其形状可以作为实用新型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