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被许可人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依据,但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与专利产品并不相同,也不等同,然而其在产品包装上、产品销售广告中却注明了专利权人的专利号。这种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技术,而被许可人以合同作为幌子,实际上实施的不是专利技术,但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上却标明他人专利标记,其行为应当与许可合同不相干,而是在故意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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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被许可人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依据,但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与专利产品并不相同,也不等同,然而其在产品包装上、产品销售广告中却注明了专利权人的专利号。这种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技术,而被许可人以合同作为幌子,实际上实施的不是专利技术,但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上却标明他人专利标记,其行为应当与许可合同不相干,而是在故意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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