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晏泳,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2日,住河南省永城县芒山镇石料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付志勇,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文物旅游管理局。住所地:永城市新城东方大道市政府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周锡学,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芒山镇。
法定代表人骆本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义伦,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晏泳因与被上诉人永城市文物旅游管理局(以下简称文物管理局)、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砀山旅游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晏泳于2005年7月4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2005)商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晏泳不服原判,于200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晏泳委托代理人付志勇;芒砀山旅游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义伦到庭参加诉讼。文物管理局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晏泳向原审法院诉称:父亲晏鸿钧生前是一名技术精湛的石雕匠,一生所作石雕众多。1982年春,时任芒山公社党委书记闫廷瑞和雨亭村党支部书记屈化龙委托其重刻“汉高断蛇之处”碑。随后,晏鸿钧采用人工打锻、磨面的方法重刻了该碑。由于该碑立在十字路口,1984年间,经过往车辆灯光照射,在石碑上发现人像显影,人像似拔剑斩蛇,形象生动。1992年,当时县文化局见有利可图,将“汉高断蛇之处”碑及亭子围起卖票收费,后该碑由芒砀山旅游公司经营管理。该碑出现人像系晏鸿钧精湛的石雕技术,采用人工锻刻、打磨所致,故该石碑著作权应由晏鸿钧享有。晏鸿钧去世后,应由晏泳继承。文物管理局、芒砀山旅游公司私自砌墙收费,严重侵犯了晏泳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晏鸿钧享有“汉高断蛇之处”碑的著作权,晏泳享有继承权;判令文物管理局、芒砀山旅游公司停止侵权、未经许可不得展览收费,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