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作者一方讲,作者要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书稿,书稿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去创作,并独立进行创作;而出版社一方,通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域范围、出版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如果没有明!约定,应认为只是在中国内地范围内取得专有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作者不得再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出版作品。除有特别约定,有关出版的一切费用由出版社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支付方式向作者支付报酬。出版合同还应对脱销、再版、重印问题进行约定,双方还可就作者署名方式进行约定。如果由于出版社的原因致使图书不能出版,出版社除应向作者支付全部报酬,还应赔偿作者因未出书而受到的损害。出版作品后,出版社应将作品的原件退还给作者,特别是美术作品的原件,属于作者的个财产。如果因为出版社保管不善而使作品原件损坏或遗失,出版社应予赔偿。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出版社对于合同柯相对方是否为作者或著作权人、作品是否侵犯他人权利进行必要的审查,如作者要求署笔名的,签订合同应当使用真实身份,对于作者交付的作品是否有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出版社也要进行一定的核实,明知或应知有侵权情况的,即使出版社与作者之间有免责条,出版社对第三方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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