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是我国仍在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奢求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都有现成的政策和法律可以遵循显然不切实际,但是,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已经遇到的政策和法律落后于形势,落后于处置实践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无力解决。对于这类问题,建议政策和法律的制定部门能够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并加以解决。笔者认为,改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政策与法律环境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原则
如前所述,目前仍有大量的政策和法律落后于时代的发展,阻碍着不良资产的处置,同时又有大量处置不良资产急需的政策和法律还是空白。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以法律为重要内容的社会制度的创新对于生产力的发展历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创新在国内国外都曾有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对于维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起到了重要作用。又如波兰在解决不良资产问题过程中曾立法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时银行债权优先于职工工资受偿。美国也曾通过制定《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实施法》等法律赋予了RTC调查贷款欺诈和违法等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有的特权。在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是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不良资产处置政策和法律时应当坚持的首要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将有助于创造性地解决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面临的和随时可能遇到的政策和法律问题。例如,可以通过附加不改变土地性质等条件允许划拨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流通,使这类生产要素得以优化配置。也可以通过立法限制债转股企业所有债权人的求偿权,为债转股企业创造相对宽松的经营环境,同时保护资产管理公司的权益。
2、尊重市场、遵循价值规律原则
尽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本身是政策的产物,但当她进入金融市场以后就更多地具有了市场参与者的属性,市场规则必将对她的业务活动和自身的运营产生作用。因此,在制定完善有关政策和法律时,应当坚持尊重市场、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否则,制定的政策和法律将违背市场规律,对不良资产处置产生不利影响。
(1)关于定价问题
拍卖业有句行话极具市场色彩:没有拍不出去的商品,只有拍不出去的价格。同样,对于不良资产如果不切实际地过高估价,最终一定会遭到市场的冷落。人为确定不良资产的折现值的下限,使得面对大量实际已大大贬值的不良资产,因难以实现其折现值,资产管理公司不敢处置,导致项目继续贬值或者贻误处置时机。截至2002年底,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3014.42亿元,累计回收现金674.82亿元,现金回收率仅为22.39%。这一回收率还是在先将容易处置和可以处置的资产进行了处置的情况下实现的。因此,对于不良资产应当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定价。
(3)关于激励政策问题
由于剥离了不良资产并加大了降低不良资产和金融创新的力度,近一时期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普遍增加,这为其提高员工薪酬及福利水平提供了物质保障,入世后金融竞争的加剧也使其产生了提高薪酬和福利以吸引人才的内在动力。而同样是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公司却由于欠合理的激励政策以及自身不以赢利为目标(模式设计也使其无法赢利)的特殊性而导致员工的薪酬及福利普遍下降。人才市场对这一升一降的差异必然有所反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人才流失正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激励政策除了应当尊重不良资产处置规律外,更应尊重人才市场的规律以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够留住人才,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