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如何审核保险单据?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 (一)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章。 (二)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必须提交正本。 (三)除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运日起生效外,该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 (四)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发票上的货物金额。 (五)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险别种类及必要的附加险,无此规定的,保险单据应表明已投保基本险。 (六)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将接受标注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