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产权模糊引起的企业专制(含金融企业)过程中信贷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国有体制内矛盾的表面化,但矛盾是深层次的。其化解途径应标本兼治,既要照顾社会生产的持续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又要从长远利益出发,从根本上建立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保障体系。以产权管理改革为核心,加速金融企业产权的可交易性转变,建立具有合理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1、界定金融企业各类产权边界,以不改变国有主导性质为前提,引入股份概念,初步实现其产权的可交易转变。具体的吸收非国有股份的办法可采取先清产核资,界定现有国家信贷资产的产权边界,由国家委托有权经营机构(如商业银行总行)控股经营,新吸收的股份可以以盈利性社会公益机构、基金组织为主,参与经营。2、以金融市场化为本质,加快金融企业各经营要素的全面市场化,彻底改变现行资金供给制为资金借贷制。3、以集约经营为根本方式,加速金融体制改革步伐,配合企业改革,建立相应的、科学的、符合效率原则的金融企业组织制度和内部管理体制。特别是在原取消贷款限额管理以后,各商业银行更应在用好自主权的基础上 ,把好效益关,实现信贷资产保全与增值。
二、以诚信为原则,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维护金融债权。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尽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是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及建立信用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关键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努力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要求市场参与主体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用及相关信息,增加信用过程的共同知识而减少私人信息或隐蔽信息,并通过《会计法》的完善,加大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检查,并建立社会检举制度(吴联生,2001),为我国市场信用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信息条件和外部环境。
2、建立个人信用及社会担保制度。个人信用制度是通过构建社会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以信用记录生成个人信用级别,作为个人再获得社会信用援助的资格证。目前,上海已在2001年7月份率先开始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大连、广州两市10月下旬也宣布在本地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其次,要健全社会信用担保体系,拓宽银行融资范围。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担保体系,从信用保障的角度弥补信用能力及信用意识的缺陷。目前,国家对建立社会化的信用担保体系进行了政策规范和引导,有些地方也初步尝试性地建立了一些担保机构,但力量过小且不完善,尚未发挥实质性作用。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应以社会化、规模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担保体系中进行政策性担保,担保基金为国家财政划拨为主,民间资本加入及担保费收入为辅、采取“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政策。当担保力量日益壮大后,政策性基金可以 实行股份化退出,实现担保体系社会化。同时,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制度。
3、完善维护信用制度的法律体系。一是加强信用立法,为信用法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当前我国没有一部系统性的信用立法规范,信用纠纷一般都是通过《合同法》、《担保法》、《民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其他专业法律来间接裁定,这些法律只强调对债权的界定,追究的只是简单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债权实现缺乏有力手段,对恶意违约缺乏必要的刑事制裁。社会信用关系必须进行专门的立法,应尽快出台《信用法》、《公平交易法》等相关法规;二是加强信用执法力度,极大维护债权人利益。执法不力是失信行为大行其道的症结所在。据报载,某地4家国有银行3年内打了86场官司,标的3000万元,收回的本息不够打官司的开销。加强信用执法,主要是严肃公司法律,加大执行力度,排除行政干预,严惩逃废债行为,使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债权利益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