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

2011年03月07日13:5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是关于在先使用权的规定。所谓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是指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其行为按照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权。严格的说在先使用权并不是一种可以单独存在的权利,而是一种对抗专利权的先使用行为。

一、在先使用全的条件

行为人援用在先使用权抗辩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由实施或准备相同专利技术的行为,即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使用与专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为上述制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2)上述制造、使用行为或为制造使用行为所做的准备工作必须是在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并且应当一直延续到申请日后。如果在申请日前虽然已经制造、使用或为制造使用进行准备,但在申请日前已经停止上述行为的,仍不能以此作为在先使用抗辩理由;
(3)实施应当仅限于原来的规模。在先使用人在原来的规模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专利所保护的产品或方法,不视为侵权。超出原来范围实施专利的,超出的部分视为侵权。

二、在先使用权的限制

(1)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2)在先使用人对该发明创造不得任意转让,除非随着在先使用人的企业一起转让出售

三、在先使用权的举证责任

在先使用权是针对专利侵权的一种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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