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须依哪些规定? 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