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21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
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其表现情况,建立考察档案。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限内有违反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有收监必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执行。
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违反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法院撤销假释,追究其刑事责任。
假释考验期满,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裁定人民法院和罪犯原关押的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