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违反医疗器械新产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新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鉴定。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新产品实行归口鉴定。第一类医疗器械新产品和列入部级以上科技计划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鉴定,其余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非医药系统单位研制的医疗器械新产品,可由国家或省级医药管理部门与研制单位的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鉴定。 各类医疗器械的科研成果鉴定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管理机构会同列项单位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