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由罪犯居住地派出所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监督考察期限以及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
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由罪犯居住地派出所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监督考察期限以及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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