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前收贷?

2011年03月07日15:1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商业银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前收贷? 根据《贷款通则》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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