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前收贷? 根据《贷款通则》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