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的范围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明确: 海事请求,是指涉及到或发生于与船舶的所有、建造、占有、营运、买卖、救助和抵押以及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因下列海事争议引起的请求,例如: (一)船舶碰撞或发生其他事故; (二)船舶造成的或因船舶的操作、营运所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船舶污染水域; (四)因防止可能发生的污染或者减轻、排除污染损害而采取的措施; (五)海难救助或打捞、清除船舶残骸或其沉没物、漂浮物; (六)租船合同; (七)货物或者旅客运输合同; (八)共同海损; (九)拖航、引航; (十)向船舶供应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食品、物品、材料、燃料、设备 (包括集装箱)或提供劳务; (十一)港口和航道税、运河费及港口使费; (十二)建造、修理、改装或装备船舶; (十三)船舶抵押权或同类性质的其他船舶担保; (十四)海上保险合同; (十五)追索船长、船员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等其他费用; (十六)船长、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其他承租人或代理人为船舶支付的费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或其他人代表他们为船舶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代理费; (十八)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 (十九)船舶共有人之间因船舶的经营或收益分配; (二十)船舶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