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优先权哪些规定?

2011年03月07日15:1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优先权哪些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对于有效的优先权要求,申请人应当在进入申明中准确的写明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受理过的名称或政府间组织的名称。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有书写错误或者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提出改正请求,并且缴纳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改正请求应以书面请求形式提出,并在进入申明中写明改正后的优先权事项。在提出改正请求的同时应当附上在先申请的副本作为改正的依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不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申请人期满未补交的,其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四款规定,优先权要求在国际阶段视为未提出并经国际局公布该信息,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恢复其优先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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