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2011年03月07日15:3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如何界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内规定的期限?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界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界满日。界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界满日。

申请者向软件登记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者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

软件登记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它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申请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耽误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或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期限界满前,申请者有正当理由提出延长期限的,应当提交书面请求及有关的证明文件。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知识产权案例知识排行榜
知识产权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提示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