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界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界满日。界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界满日。
申请者向软件登记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者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
软件登记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它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申请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耽误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或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期限界满前,申请者有正当理由提出延长期限的,应当提交书面请求及有关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