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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接待抵押贷款合同的申请人,应纪录哪些内容?

2011年03月07日15:3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证员接待抵押贷款合同的申请人,应纪录哪些内容? 根据司法部发布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规定: 公证员接待申请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真制作谈话笔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合同签订的有关情况;  (二)抵押财产的现值及归属、使用情况;  (三)各方对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及后果是否明确,有无修改、补充意见;  (四)公证员对合同的修改、补充建议及当事人对该建议的意见;  (五)公证费的负担及支付方式;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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