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不予受理:
(1)确定收到期: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日期机穿上当天日期,以记载受理处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
(2)作出不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当事人,正本存档。不受理通知书至少记载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文件数量和不受理原因,并在副本上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代办处印章,在正本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发文日期。
(3)退回文件:未被受理的文件随同不受理通知书一起寄送当事人。
在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代办处窗口当面递交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受理,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也不在申请文件上作出任何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