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哪些要求?

2011年03月07日15:4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哪些要求?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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