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待“部分权利要求有专利性”的结论?

2011年03月07日15:4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怎样对待“部分权利要求有专利性”的结论?

有的检索报告结论为独立权利要求已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但从属权利要求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当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等待给出专利权无效审查结果。

专利法之所以对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增设检索报告制度,正是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稳定性差。检索报告只是针对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作的初步审查的结论性意见,从属权利要求是否都具有专利性并不能依据检索报告得出明确结论。法院如果允许以缩小后的专利保护范围作为侵权判定的基础,实际上等于对该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有专利性进行了审查,显然这是超越职权范围的。因此,在检索报告否定了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即专利原权利的保护范围,使专利的保护范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法院就应当中止审理,等待无效审查结果出来后再作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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