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2011年03月07日15:55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状况,既关系着股东的利益,又关系着国家证券市场的稳定。目前我国已经发布实施了一系到股票交易法规,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既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因此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不高,有关措施有漏洞和抵触现象,且随意性较大。如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须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但大部分上市公司对 “重大事项公告”的理解是该事项业、须已经完成并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应公告,而对正在进行的或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则根本不必公告。对此证券监管部门也无明确解释说明,由此导致了许多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已经进行了很长时间(有时长达几个月)却迟迟不能“公告”的现象,以致在有“先知先觉”的机构投资人大规模抢购该上市公司股票时,上市公司却连续发表没有“重大事项”的澄清公告,要求市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可结果是“市场的传言” 很快就被不久前还在连续发表澄清公告的上市公司所证实。 2.披露的财务信息不真实。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其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使得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不够真实。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个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1998年以前,10%的净资产收益率成为一般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多数达个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利用“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致使我国证券市场的“ 10%现象”蔚为奇观,即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 11%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大于9%一10%之间的上市公司数至1998年度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个处于该区域的有112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 15.45%。 3.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充分。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对的财务信息过重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的财务信后、披露不够充分,甚至三缄其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税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虽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够细致;企业偿债能才的揭示不够充分,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账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财务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的行为的披露。4.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够公平。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其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信息,然而迄今为止仍有个别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财务信息,有些上市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如业绩、分配方案、重大资产重组大案等)尚未公开披露,市场一部分人已了如指掌,有些上市公司还擅自公布涉及国家经济政策方面的重要信息,助长了股市的投机性,有些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信息朝令夕改,让投资者无所适从。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分析 1.上市公司自身的内在原因。(1)公司利益的驱动。首先,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不仅对公司自身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者的利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会对其他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证关交易所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社会利益产生影响。由于利益驱动,公司总是要实施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使财务信息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失公平,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次,财务信息的供给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本来,财务信息的供给主体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而现在,上市公司各个相关的利益集团(如发起人、公司主管部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等)也千方百计地影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供给,甚至积极参与财务信息的供给工作,这样经过协调而提供出来的财务信息便有失偏颇。(2)公司股东的产权约束弱化。当前一些上市公司的现代产权制度还不能通过改革一步到位,其中由于国有股产权主体缺位,很难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由于社会公众股数量较少,股东较分散,也难以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从而造成这些公司的管理权失控,以致给利润操纵者以可乘之机。(3)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目前某些上市公司正是由于缺乏应有的内部会计及管理控制,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管理体制不顺,会计监督无力,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被削弱等原因,以致它们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甚至陷入财务困境而难以自拔。 2.会计制度的不完善为不公正财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机会。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制度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由于会计实践和经济创新行为的层出不穷,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的会计处理“无法可依”的情况;二是会计准则、制度在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 “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参与二级市场炒作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从而忽视了财务信息的公平性、真实性。如用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的摊销期、提前确认营业收入、潜亏挂账、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或者利用高估坏账和工程投资损失、缩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年限等方法隐瞒利润。3.证券市场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是上市公司粉饰财务信息的外在诱因。(1)股票发行的“额度”制。我国现阶段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实行计划额度制。在一级市场上新股额度的供给大大小于需求,额度成为一种紧俏的“资源”,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都渴望在争取到一定的“额度”后实现募集资本最大化的目标。要想最大限度地筹集资本必须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高低又取决于公司上市前盈利水平的高低和上市后盈利预测数的大小。这样,围绕提高“利润”包装上市这一目标,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便大做文章。(2)“剥离”上市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多数为国有企业改组上市,存在一个资产剥离的问题。即企业在不能整体上市的情况下将原有资产中的一部分剥离出来折合成发起人股。公司在上市之前,会计人员将剥离出的资产假设为一个新的会计实体,且已存在3个或3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然后根据历史资料从原来的会计实体中剥离出“归属”虚拟会计实体在会计期间的利润,并编成虚拟财务报表。这给公司上市前的财务包装、虚拟利润提供了机会。统计显示,1997年新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前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同期全国国有企业对应指标平均值的5倍以上。(3)配股“资格线”制度。股份公司上市后便获得了利用“壳资源”继续进行股权融资的可能,上市公司均千方百计地实现这种可能。前文已述及,在此不再赘述。 4.证券监管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尚无证券市场的自律性机构,交易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很少严格约束会员。一些领导经济工作的同志习惯于用行政管理办法来管理证券市场,不按证券市场的特有规律办事。投资者的素质也不很高,造成有用的财务信息不能全面、及时地传递给投资者和其他信息需要者。因此证券监管力度不足也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之一。 三、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1.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内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治经营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活动来完成。其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①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目前必须将上市公司的会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立,分属不同领导,分担不同职能。财务管理部门由总经理领导、会计部门应由董事会领导,主要会计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向董事会负责,让会计人员真正成为财务信息供给的主体,使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拒绝管理人员的不合理要求,避免管理人员舞弊。②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归属监事会领导,对会计业务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③明确财务人员的信息供给主体的地位,强化披露财务信息的内部监督。④监督人员在企业中行使其职权时应保持高度的独立2.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范制度所构成。但是目前我国有关现行法规制度中仍存在有漏洞和不足,如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中对重大事件披露的规定显得不够明确和完整,商业秘密和必须披露的财务信息间的界限不够明朗等,这些地方都要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在制定有关法规时应注意与相关政策、制度相协调,可以借助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反馈各个方面的意见,及时发现不合理之处。3.加大证券市场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力度。首先,改变多头管理的体制。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应改革。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应集中到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宏观监管,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另一个层次就是证券交易所。它遵循中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财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监管。其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查员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防止外界各个相关利益集团对会计部门的信息供给横加干涉。最后,证券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坚决杜绝“你讲你的,我做我的”这种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已颁布的法规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尽快在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参与者心目中树立法制意识,尤其对财务状况异常的ST公司更要加强监管。4.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第一,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执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第二,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证监会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第三,应借鉴海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在中国注协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明确赋予它惩戒权。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财务信息披露的可*保证,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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