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也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由此可见,专利权的大小和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书决定的。”
作为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权利要求书,其撰写质量对权利人而言至关重要。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实施细则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申请人必须明白,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所谓必要技术特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是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区别于所有在先技术方案的发明点以及专利授权后可以得到保护的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是跟随独立权利要求之后,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或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下位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改进,本身必定落入独立权利保护范围之内,但通过增加新的技术特征进一步优化和限定独立权利要求。
因为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中阐述的技术的优化方案和进一步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必然比从属权利要求宽。侵犯从属权利要求就必然侵犯独立权利要求,而侵犯独立权利要求未必直接侵犯从属权利要求。然而从属权利也有自身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在独立权利要求万一被宣告无效时可以被提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比如一个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移动电话。审查员发现在此之前已经有可独立使用的无线电话,该独立权利要求丧失了新颖性。但是同一专利申请案中有一个从属权利主张保护的是带摄像头的移动电话。假如在此之前确实没有手机装配过摄像头,申请人可以通过放弃原独立权利要求,把从属权利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从而维持专利申请案得以通过。这就是从属权利的妙用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