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诉审民事诉讼中,经法院传票传唤,上诉人不到庭又无合法理由的,是视为上诉人撤回上诉,还是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在一审程序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人民法院则不宜简单的比照该条的规定处理。这是由上诉审程序的特点决定的。
在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原则上就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但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的内容确有错误,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尽管当事人没有就确有错的部分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进行改判,不受诉范围的限制。这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裁决实行监和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干预的体现。这是上诉审程序的特点之一。上诉审程序的另一个特点是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不是回到案件未经受理的原始状态,而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效力,所以,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虽然.以将其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但并非一律按撤回上诉处理。人民院在决定是否对上诉人按撤诉处理时应注意三个方面的审查:第一,一审判决是否正确,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尽管上诉人放弃上诉权利,仍应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能听任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是否存在上诉人规避法律的问题。如果发现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意在让法院对其按撤诉处理,以此逃避二审法院可能对其进行的民事制裁,人民法院亦应采取缺席判决的处理方式,避免上诉人以此逃避法律制裁;第三,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果发现上诉人与对当事人串通后申请撤诉未得准许而采取拒不到庭的方法欲使法院对其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审法院仍应对案件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处理。经审查对于不存在上述情况的案件,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一方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认为其放弃上诉请求,该案的上诉审审理范围以另一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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