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和结算的凭证的相关事项更改的,应如何处理?

2011年03月07日16:35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票据和结算的凭证的相关事项更改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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