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另一法院能否再予冻结?

2011年03月07日16:5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单位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另一法院能否再予冻结?

A单位因标的额50万元的民事案件被甲法院冻结了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之后又因一起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被起诉到乙法院。该案原告B单位获悉A单位近期有一笔30SOO万元货款的国外信用证到期,该款将会汇入该账户,遂向乙泣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A单位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对该账户能否再予冻结,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和1993年12月11日银发(1993)356号文件的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该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乙法院无权再予以冻结;另一种意见认为,银行账户冻结的对象是存款,而不是银行账户。乙法院可以冻结甲法院冻结数额以外的账户存款。银行可以按先后顺序先执行前一法院的冻结通知书,待该账户的存款满足甲法院的冻结金额后,再执行乙法院的冻结通知书。该冻结行为不属重复冻结,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未规定一个账户不能连续冻结。该冻结行为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该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而言的。银行存款账户不同于存款,银行帐户已被某人民法院冻结的,不能一概认为其他人民法院不能重复冻结,而应视该账户中的存款情办而定。就本案来说,如果甲法院要求银行协助冻结50万元存款,而当时被执行人账户中仅有10万元,银行应先将1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J356号)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冻结存款时,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账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6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账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据此,如果被执行人300万元存款在冻结期限内汇人该账户,银行应再冻结40万元。而对被执行人账户上剩余的存款,银行有义务协助乙法院予以冻结。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要求对被执行人的同一账户予以冻结的,程序上应如何操作,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比较可行的做法是:金融机构一般应按照收到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办理冻结手续。其他法院要求对已经冻结的账户予以冻结的,金融机构应接受有关手续,但应告知先前已冻结的事实,并在前后有关“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中记明先后收到通知书的事实。如果账户中还有剩余存款未冻结,金融机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未冻结的存款予以冻结。在冻结的法院依法解除或撤销冻结的,在后的冻结立即生效。依公正与效率要求,有关金融机构按此操作为宜,最终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确定。

法帮网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债券知识知识排行榜
债券知识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