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依法逮捕,羁押在看守所。陈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多次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据此,有的同志认为陈某不属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但有的同志认为陈某是否属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要看法院最终依法作出的结论,如果陈某被认定为有罪,又实施了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就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只有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才能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罪犯是指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的人。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特别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法院判决有罪以前,还不属于罪犯。根据你们介绍的案情,陈某因抢劫犯罪嫌疑被依法逮捕,尚未经法院审判,故其不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即使此后陈某被法院判决有罪,也不能对其不具备罪犯身份时实施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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