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8日,陈某雇请杨某驾驶的小车从安义到南昌办事。返回途中,杨某驾驶的小车与刘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刘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杨某不负责。由于刘某下落不明,陈某找到杨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后经多次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
□说法
法院认为,陈某雇请杨某驾驶的车辆外出办事,双方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已成立。杨某驾驶该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某受伤,杨某应对陈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法律未允许合同违约中适用精神赔偿,陈某要求杨某赔偿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杨某赔偿陈某医药费5000元、误工费2400元等共计8868元;驳回陈某要求杨某赔偿精神赔偿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