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

2011年03月07日19:4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来源:业主维权律师网 时间:2010-3-7 发布:system 点击:0 次

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文号:宁房物〔2008〕70号 发文日期:2008-3-7

各区房管局、县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年检制度。各区房管局、县建设局要进一步深入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企业规范服务的指导、检查,结合指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投诉举报,每年按30%的比例对注册地址在本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就企业资信情况,保持或拓展物业管理项目面积、类型情况;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数量及结构情况;企业经营服务活动、物业服务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11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市房产局。对投诉、举报查实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市、区房管局(县建设局)将会同市房产监察大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予以通报,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二、建立企业日常监管系统。对新申报或核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将通过市房产局网站物业服务网进行申报(www:njfcj.gov.cn)。本市和外地在宁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要将企业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管理项目情况、经营情况、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变更的情况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于每年3月底报注册地址所在区房管局、县建设局。由区房管局、县建设局统一输入物业服务网,形成市、区(县)信息互联互通。

  三、对首次来本市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应携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情况等资料,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始备案,待接到托管项目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四、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暂定期。暂定期内,如果企业未能承接到物业管理项目,则其资质失效;如果企业承接了物业管理项目,则可以按规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

  五、申请核定物业管理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须先到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开具诚信证明,方可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定物业管理三级资质。

  六、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行业自律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通过服务行为规范和行业监督,物业管理师执业、项目经理(主任)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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