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有下列各项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决定,写明所依据的理由:(1)明显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2)明显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
(3)申请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补正后,申请文件仍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有下列各项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决定,写明所依据的理由:(1)明显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2)明显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
(3)申请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补正后,申请文件仍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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