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发布单位: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文号:宁房物〔2008〕136号 发文日期:2008-5-27
各区房产局、县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及南京市《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就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作如下补充意见:
1、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或批准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前,应将该项目告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2、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同一核准总平面图为招标范围。
3、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实施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招投标中心进行。
4、招标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人自行组织物业管理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②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物业管理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③有自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④有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能力。
本补充意见自2008年5月30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