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试行)》的规定,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制造错案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徇私枉法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处理错误和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是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依据《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人、审核人、决定人或者复议人、复核人对错案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轻重,依据《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检察官因办理错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对检察官错案责任的追究,纳入检察官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作为对检察官惩戒和调整职务、等级、工资或者辞退的依据。
错案责任人员主动承认、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错案责任人员明知办理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错案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