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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