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7条规定,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属于下列9种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①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⑤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⑥ 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⑦ 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⑧ 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⑨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