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外,因期限届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在劳动条件不降低的情况下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属于主动选择劳动合同终止,主动失业,不支付经济补偿。
之所以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一方面是上述考虑,劳动合同终止,虽然不是用人单位主观原因造成的,但是劳动者也是被动失业,应当得到帮助。另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受限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否则不得解除,而劳动合同到期则即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在一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终止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部分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上述规定,往往选择与劳动者订立短期劳动合同,期限不长,终止既方便,又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是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与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本项规定中的劳动合同终止,对劳动者来说,也属于意外情况,被动失业,应当得到帮助。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限于劳动者被动失业的情况,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愿续订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