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驰名商标时,根据积极审慎的原则,按照“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方式进行认定。所谓“被动保护”,是指只有在当事人依法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若不认定驰名商标,则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就不能实施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如果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则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认定涉案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
所谓个案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等纠纷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案具有效力,并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如果涉案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商标在本案可以继续作为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其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应对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重新作出独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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